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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所代理案件获评“2018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2019-5-7

近日,在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举办的“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活动中,我所争议解决团队刘新焱律师代理的“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著作权上诉案”获评入选。该案被视为国内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终审判决作出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引起行业内外多方面讨论。此次评选,主办方上研所经过广泛的社会推荐和自主搜集,研讨后推出候选案例。最终经网络投票及多位专家评议,评选出2018年十件最具典型意义案例。


在“新浪与凤凰网体育赛事著作权上诉案”中,二审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是否构成作品作出了详细论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法院无权在法定作品类型之外设定其他作品类型。而对于新浪公司主张涉案中超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构成“电影作品”,则须从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方面加以论证,应符合“固定性”及“独创性”的要求。法官认为,涉案被诉行为系网络直播行为,该过程与现场直播基本同步。在这一过程中,涉案赛事整体比赛画面尚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满足电影作品中的固定性要求。在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的评述上,二审法官从赛事的故事化创作部分、慢动作部分、特写镜头部分、赛事集锦部分分别论述,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强调的是可被感知的个性化选择,而完成这一个性化选择所需付出的智力劳动的难度并非独创性判断的考虑因素,据此认定涉案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在独创性高度上未达到电影作品的要求,不构成电影作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


而本案一审法院未对新浪公司有关被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由进行审理,新浪公司亦未对此提起上诉,故在被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这一诉由无法进行审理。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从著作权法基础理论角度对体育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系统论述,对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独创性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并且二审判决并未仅仅立足于案件本身,判决书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转载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途径,如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能否适用广播组织权禁止他人的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评述,并从立法建议角度提出了救济渠道。


此次入选权威机构“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评选的十佳案例,也体现了该案持续、深入的受关注度,对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判决书中蕴含的法官及当事人深刻的法律辩证与思考,值得深入研读与学习,同时也为我所刘新焱律师的专业精神与成就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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