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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新 / 刘新焱
商业秘密作为商业信息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属于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类型,具有无形性。
当权利人主张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应当明确其主张保护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27条也明确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
那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类型一:技术信息,主要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这些技术信息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后,构成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类型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这些技术信息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后,构成权利人的经营秘密,实践中也泛称商业秘密。
类型三:其他商业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除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外的商业信息。
在诉讼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其实质是一种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保护范围和内容不能超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范畴。比如:某一饮品的配方;某一产品的制作工艺和步骤;公司关于某一项目的投标信息(包括其中的投标方案)等,商业秘密保护的标的属于无形的信息,而非某一具体的“物”。实践中,通常将商业秘密保护的标的称为“秘点”(也称“密点”或“秘密点”),用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与边界。
将秘点进行清晰且具体的明确,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的前提,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后续走向。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由于权利人没有明确秘点,或对秘点明确的不清晰、不具体,致使法院无法进行下一步审理,进而判决权利人败诉。
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翟某甲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案号:(2025)粤73民初512号】认为“在原告未能明确密点范围以及载体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合适的保密措施…现原告并未明确研发方向的内容,也没有提交载体,没有证据证明其研发方向的价值性、非公知性以及采取何种保密措施,本院亦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承载商业秘密秘点的物理或者数字介质,比如:
1、有形载体:纸质文件(合同、设计稿、报告、图纸)、实物样品、模具、产品原型等。
2、电子载体:电子文档(Word、PDF、源代码)、数据库、存储设备(硬盘、U盘、服务器)、云端数据、电子邮件等。
3、特殊载体:工作人员头脑中的经验、口述笔录、技术演示过程等(需通过录音、会议纪要、技术文件等辅助设备予以固定)。
不论是纸质文件、实物样本等“实物”,还是电子文档等电子载体,其特点为具有“可识别性”和“可承载性”,而非抽象的、无形的。
1、“秘点”依附于“载体”的固定与记录。秘点,即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其本质是一种无形的商业信息,这种商业信息需要依附于一定的载体才可以被固定或被记录下来,进而可以被感知和被传递。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业秘密,这其中,配方本身为“秘点”,而记录该配方的纸张或者产品,为商业秘密的“载体”。 在司法认定中,权利人必须通过载体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秘点、内容范围、形成时间,否则无法完成商业秘密的举证与确权。
2、“秘点”与“载体”相互独立,且可分离。“秘点”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被保护的客体,即,是权利人主张要求保护的核心。而“载体”仅仅是将“秘点”进行记录或者保存的一个物理性的工具,两者相互独立,并且可以分离。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可以通过纸张进行记录,但如果该纸张灭失了,并不代表着秘点也消灭了;同样的,该配方既可以通过纸质文件记载,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记录,亦可以同构可乐产品本身记载。
3、“秘点”与“载体”并非一一对应。“秘点”可以来源自多个载体,同样的,一个载体上也可以承载多个秘点,两者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保护的是物本身,还是物上承载的权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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