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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上娟 / 刘新焱
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而户口通常又与地区资源、个人福利息息相关,因此北京户口具有较大价值。很多企业以办理北京落户为招聘条件吸引人才,作为对价,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约定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须向单位支付一笔赔偿金。但实务中很多劳动者因个人规划会选择在服务期内离职,此时双方极易就此类协议的履行出现争议。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履行人才落户协议时存在的争议焦点,包括人才落户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提前离职须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以及影响赔偿金金额的因素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人才落户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时,往往最先解决的是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在作出结论前,首先要确定人才落户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若为劳动合同,因违约金条款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违约金的规定;若为民事合同,则人才落户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因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规定,较大概率会得到支持。
在实务层面,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发现北京法院通常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处理相关争议,因此可认定实务中大部分人才落户协议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在法理层面,人才落户协议的效力认定需兼顾《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规则,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补充适用关系。《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别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协议中涉及违约金等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需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允许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允许在竞业限制情形下约定违约金;第二十五条则明确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规,人才落户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因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普遍认同上述观点,如在(2021)京0117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中关于赔偿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在(2025)京0113民初4136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对应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因此,在实务中,仅以办理落户为由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与“竞业限制”情形,应属无效,用人单位据此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在实务中违约金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但法院未在审理时彻底豁免劳动者违约时的赔偿责任。北京户口目前仍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劳动者应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订《人才落户协议》的行为后果,且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及招聘同岗位员工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在人才落户协议引发的纠纷中,若确因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院通常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公平合理,主要考虑未履行服务期与全部服务期的比例、用人单位实际付出的招录成本、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等因素。
如在(2023)京0108民初18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在(2024)京0108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本院酌情判定张某向某科技公司赔偿落户后未履行满服务期提前离职而造成的损失35500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也规定:“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实务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可以看作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这也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提供了直接依据。
根据上述分析,即便违约金条款无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也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法院不会完全按照人才落户协议中约定的数额判决劳动者支付,通过对实务案例进行研究可知,劳动者通常会提出以下理由进行抗辩,具体是否得到法院采纳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为刚毕业的劳动者办理北京落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人单位的固定年度落户配额,即单位指标;另一种是根据北京市政策单独划出独立落户通道,走这条通道的劳动者,完全不消耗用人单位当年分配的常规落户名额,但仍需要用人单位配合办理。
若用人单位使用单位指标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则劳动者确实消耗了用人单位的稀缺资源,劳动者的违约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损失。争议在于若劳动者提出其使用的是计划单列落户的方式,是否可以认定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2024)京01民终4557号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使用计划单列方式办理北京落户,但法院认为办理落户手续系某公司为了与其特定员工维护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提供的特殊待遇。张某实际办理了落户,享受了某公司提供的特殊待遇,但未能履行向某公司承诺提供劳动的服务期限,有悖于诚实信用,故对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同样,在(2025)京0108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刘某虽主张依据计划单列政策进行落户,并未占用某公司的指标,但该政策下落户仍需符合引进毕业生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办理,可以认定刘某仍享受了某公司的特定招聘资源。刘某主张《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赔偿金不合法,但该约定实为损失赔偿条款,故本院对刘某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因此,实务中法院通常认为即便劳动者用的是计划单列的方式,但仍旧享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资源,对用人单位人才引进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以此理由提出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无需支付赔偿金的抗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也是影响其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关键因素,劳动者离职一般有以下情形:
第一,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劳动者为追求个人发展、收入提升或家庭原因等主动辞职,但在已享受落户这一稀缺资源后,其行为普遍被认定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在(2025)京03民终17183号案中,张某在取得北京户口仅约5个月后即因个人原因辞职,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违约,判决其赔偿公司损失22万余元。
第二,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而被迫离职,此种情形劳动者可以主张免责。当用人单位存在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等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劳动者生存权受到威胁时,劳动者被迫离职具有正当性,法院将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过错,从而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在(2024)京0108民初48191号案中,某管理局长期拖欠徐某劳动报酬,致使其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无法正常获取工资,生存权难以得到保障。法院明确指出,徐某为保障生存权而提出离职,系“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选择,某管理局理应对此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双方已通过协商解除协议了结全部争议的,用人单位不得再行主张赔偿。若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了包含“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等概括性条款的协议,且用人单位未能证明落户赔偿被明确排除在外,则视为其已放弃追偿权利。
在(2025)京0108民初2881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未结清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明知双方尚未就落户赔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仍签署包含“无其他纠纷”条款的协议,应视为对包括本案争议在内的所有权利义务作出概括性放弃,故其再行主张赔偿缺乏依据。
劳动者在获得户口后的实际工作时间,是法院衡量其违反诚信原则严重程度及用人单位损失大小的考虑因素。离职时间越早,对用人单位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造成的损失越大,赔偿金额通常越高。
在(2025)京03民终17183号案件中,张某于2023年10月9日取得北京户口,仅约5个月后即于2024年3月18日提出辞职。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全额支持了用人单位参照协议约定计算的22万余元赔偿金。
与之相反的是,若劳动者已履行了大部分服务期,法院会认为其已为公司做出相当贡献,从而大幅降低赔偿额。在(2025)京0108民初32194号中,劳动者彭某仅差3个多月就完成全部服务期,法院仅判决其赔偿8580元,数额较之离职时间较早的劳动者大幅降低。
此外,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遭受的损失大小,也是法院衡量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金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包括为劳动者办理过户产生的直接成本、落户指标作废等间接损失,以及岗位重置成本等。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人才落户协议时,约定内容应尽量细化,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诚信履约协议,同时避免使用“违约金”字样,防止条款无效可能产生的风险。为最大化保证用人单位的损失得到弥补,可以在协议中详细列明办理户口的各项成本明细和服务期约定。同时,约定的赔偿金数额应尽量保持公允,平衡成本与损失,即约定赔偿金时应与可预见的损失相匹配,或者采用随服务年限递减的赔偿金逐年分摊条款,体现公平性原则。此外,应尽量保留办理落户时付出的成本证据,在出现纠纷时可以尽到充分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人才落户协议不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更是关系到劳动者个人信用的契约。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人才落户协议时应谨慎衡量,提前预判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做好经济成本和诉讼成本评估,综合考虑是否接受服务期年限与赔偿金金额的限制。一旦涉诉,还可能对个人职业背景调查产生负面影响。若计划离职时,可坦诚与用人单位沟通,尝试通过协商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高效解决问题。同时,为防止后续出现纠纷时用人单位扩大自身损失,劳动者可以保留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落户时付出必要成本的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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