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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举 / 刘新焱
在长期分居纠纷中,当事人对财产归属往往存在两类常见误解:
有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后,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都会自然解除或分开;也有人认为,只要尚未离婚,便可以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全部收入。司法裁判并不采用简单的二分判断。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经营收益,原则上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这项规定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互助互爱、协同分工的家庭共同体。但在夫妻长期分居、共同生活和经济联系均已明显减弱的情形下,具体如何分割,仍需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共同财产的基本规则下,结合双方分居后的生活状态、经济往来和家庭负担,确定具体分割方案。
司法实践的考量维度
考量因素一:分居时间与实际生活状态
分居时间的长短,是法官判断夫妻财产是否已经彼此独立的基础指标。通常情况下,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事实;在财产分割中,分居时间越长,越可能反映双方已形成相对独立的财产管理状态。
以河北一宗离婚诉讼为例[1]:夫妻二人因为家庭矛盾,各自在外独立生活了十年。在离婚起诉时,一方提出这十年间各自名下的存款和资产仍然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未支持按均等比例分割的请求。法官认为,双方分居已长达十年,在此期间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自承担日常开销,这种财产管理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离婚后的状态几乎没有两样,因此直接判决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重新予以分割。
考量因素二:收入用途与家庭支出关联
分居并不当然免除双方的家庭责任。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收入到底流向了哪里,是法院审查资金合理性的关键环节。
第一种情况是,收入已合理用于日常生活或医疗支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公报案例中[2],夫妻分居一年多,在此期间一方的收入主要用于治疗及安装假肢,账面上已经没有多余的存款结余。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收入,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合理的生存与医疗开销,现已消耗完毕,另一方无权要求补差或平分。
第二种情况是,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收支难以逐一查明。在上海的一起诉讼中[3],双方登记结婚一个月后即因矛盾分居。在分居期间,双方分别取得并使用收入,并且各自贷款购买了机动车供自己日常代步。起诉离婚时,一方主张核查对方这几年的存款结余并要求分割车辆。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分居期间的收入并非基于共同生活创造,双方经济相对独立,且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清各自的具体消费和收入结余,最终判决各自名下的收入结余、个人车辆及车贷债务均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考量因素三:经济独立程度与财产是否混同
主张“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时,双方是否形成相对独立的财务安排,以及是否仍存在共同账户、共同还贷或频繁资金往来,属于重要考量。
在广东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中,夫妻在长期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另一方起诉要求将该房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屋虽然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双方感情早已交恶且分居多年,购房属于个人行为,并未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分居期间仍存在经济往来的,法院的判断可能不同。北京的一起案件中[5],夫妻虽然分居长达七年,但在分居期间,双方银行账户一直存在资金往来,一方名下的房贷在分居期间也存在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并未形成相对独立的财务安排,分居期间偿还贷款依然属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方必须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考量因素四:对家庭贡献与权益平衡
即使双方已长期分居并分别管理财产,法院仍会关注分割结果是否兼顾有关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上海金山区法院曾审理一起分居近二十七年的离婚案件。双方诉讼时名下财产总值达500余万元,主要集中在一方名下。若仅依据各自管理、使用财产的事实处理,可能难以充分反映另一方承担家庭责任的情况。法院审理发现,虽然双方长期分居,但女儿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承担了较多的子女抚育和家务劳动。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兼顾长期分居的事实与公平原则,将各自名下的财产按45%予以折价分割,并判令资产较多的一方向女方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
这说明,法院既会关注个人独立取得财产的实际情况,也会考量一方对子女抚育、家务劳动等家庭事务的贡献。
举证要点
结论
长期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并非仅以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作出判断。法官在具体裁判中,通过严格审查分居时长、收入用途及账目隔离程度,有力保护了个人凭借诚实劳动所创造的财产成果;同时,又依托公平原则与弱势方兜底规则,对隐性承担家庭抚育义务的一方给予充分的价值认可与经济补偿。无论主张保留个人名下财产,还是请求分割对方名下财产,都应围绕分居状态、财产来源和用途、经济往来及家庭贡献等事实及时保存证据。
[1](2023)冀0529民初981号
[2]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3](2020)沪0115民初10270号
[4](2025)粤01民终11307号
[5](2023)京02民终4608号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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